鲁供函字〔2023〕-34转发《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供销合作社,省社机关各处室,省社各直属事业单位,山东供销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管理和出资企业:
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供销厅财字〔2023〕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应高度重视社有资产监管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本办法,加强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原则上实行县级以上联合社对成员社逐级指导监督。县级社履行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二、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健全社有资产监管体制,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社有资产运营平台,并有效运行;要制定完善各项社有资产监管制度,成员社在监管制度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联合社备案,尚未进行备案的,请于本文件下发后30日内向联合社备案。
三、社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成员社应自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联合社报告。联合社要加强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对成员社指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在前期资产清查、合同整治的基础上,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着力降低两金占比、成本费用、资产负债率,加大力度清理“僵尸企业”和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动企业扭亏增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五、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社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全系统社有资产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推动社有资产交易在山东省鲁供资源要素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省供销系统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公开挂牌交易,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转让。
六、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健全完善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社有资产监督工作体系,把社有资产监管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供销厅财〔2023〕42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印发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七届理事会第5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23年6月13日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保障社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联合社指导监督成员社的社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联合社依照相关制度规定,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指导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社有资产集体所有性质,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落实社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社有资产监管文件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原则,联合社理事会落实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的职责,应当尊重和维护成员社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成员社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社企分开的原则,联合社机关应当理顺与社有企业的关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总社制定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指导规范全系统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各级联合社可以参照制定相应制度。
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原则上实行联合社对成员社逐级指导监督。县级社履行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联合社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征求成员社的意见建议,加强沟通交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联合社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和联合社机关社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
(三)社有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四)社有企业层级间的联合和资源整合;
(五)社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
(六)社有资产基础管理;
(七)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监管;
(八)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事项。
第八条 联合社应当指导成员社切实把握为农服务方向,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推动社有资本向主业集中,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第九条 联合社应当指导监督成员社健全社有资产监管体制,特别是指导监督成员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联合社应当指导成员社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加强社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出资人监管权力责任清单,完善社有资本经营预算、业绩考核、财务审计、投融资、借款担保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制度。
第十一条 联合社应当指导成员社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内控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联合社应当引领带动各层级间、各成员社间的联合合作,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指导成员社健全联合合作机制,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促进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联合社应当指导成员社依法开展资产统计、产权流转、清产核资、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总社建立全系统社有资产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各级联合社共用共享、分级授权,实现动态监管。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各级联合社应当高度重视社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制定的社有资产监管制度,应当及时印发或者抄送成员社。
第十五条 各级联合社应当加强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的业务交流和培训,及时总结推广社有资产监管和社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
第十六条 建立社有资产监管制度备案机制。成员社制定的社有资产监管制度,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联合社备案。其存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形的,联合社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督促成员社按程序予以修正。
第十七条 联合社对成员社贯彻实施社有资产监管制度情况,开展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联合社发现成员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与中央方针政策和社有资产监管相关制度不符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八条 建立社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成员社应当就下列重大事项自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联合社报告:
(一)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及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社有企事业单位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社有企事业单位项目推进、战略合作等情形中涉及重大社有资产处置的事项;
(四)其他单位和部门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资产,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的事项;
(五)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和社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联合社对成员社应报告未报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各级联合社应当根据指导监督职责,明确指导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对成员社指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级联合社之间应当加强纵向沟通协调,健全完善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加强指导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沟通交流平台。
第二十二条 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考核机制,把社有资产监管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下各级联合社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指导监督社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